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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正式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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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9月,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旨在于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改革前: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特大型桥梁,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养护工程。二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改革后:一是科学合理设置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在保证养护作业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精简资质类别,合理降低资质条件。将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等4个序列共7个等级,对作业单位应具有的能力、业绩、人员、设备、财务状况等条件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各等级从业范围。明确要求各地执行统一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要求,不得另行设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防止出现地域壁垒等问题。二是推动实施网上申报、一次审批、全国通用。交通运输部将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服务平台,自明年1月起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优化申请流程和*务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明确规定公路养护资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5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许可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开展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明确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告知承诺,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对承诺事项的核查要求,确保落实到位。四是全面加强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式以及撤销、注销资质的情形。拓宽监管措施,建立违法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许可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五是做好*策出台前已取得资质的衔接。考虑到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已经取得地方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为了保证养护作业市场平稳有序,明确《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的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

图片:贵州公路近日,小编从各省、市交通运输厅/交通委了解到,围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各省、市纷纷出台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发稿时,正式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省、市包括: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四川省、吉林省、甘肃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区等等。具体如何规定的?一起来看!

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道路运输局)负责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委执法总队)协助市道路运输局对本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区交通行*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市道路运输局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应用)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第五条(原则)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总体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序列、等级、条件及承担范围等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条(技术人员)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其中:(一)技术人员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三大类。(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以其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相关养护作业业绩为证明材料。(三)专业技术人员由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四)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道路工程、市*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园林绿化等专业职称。(五)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筑路工、桥隧工、公路养护工、道路养护工、绿化养护工等直接相关专业,以及下水道养护工、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等间接相关专业。其中,申报甲级的,直接相关专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50%;申报乙级及交通设施安全养护的,直接相关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30%。第八条(技术设备)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设备的配置要求(详见附表),其中:(一)公路养护作业技术设备以申请单位自有为主。(二)申请人可提供附表以外的大中型技术设备,以证明自身具有与养护作业相适应的能力。第九条(企业净资产)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净资产的具体要求,其中:(一)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二)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第十条(企业业绩)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企业业绩的具体要求,其中:(一)企业业绩应当以公路养护相关业绩为主。业绩应当有承包合同以及体现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证明材料,并附区交通行*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二)合法分包的业绩应当有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证明材料,并附区交通行*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三)业绩认定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人提交的养护工程业绩需已完工,并附相关养护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上述企业业绩的要求及证明方式同样适用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第三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十一条(总体要求)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市道路运输局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二)申请之日前企业连续3年财务报表;(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四)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五)企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六)企业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七)自有设备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采购合同附发票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八)租赁设备提交与设备出租企业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企业设备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九)业绩提交合同以及体现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证明材料,并附质量合格证明;如提交分包业绩的,提交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证明材料并附区交通行*管理部门或者业主出具的业绩确认说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道路运输局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申请方式)鼓励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相关材料。通过线下方式办理的,可以根据企业注册地,向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等九个区的区级行*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向市交通委行*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注册在本市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理“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的,可以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方式见《上海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许可流程)市道路运输局或者区交通行*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以市道路运输局名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市道路运输局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市道路运输局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市道路运输局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十五条(有效期)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将许可决定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第十七条(信息化建设)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并获取资质电子证照。第十八条(行为规范)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第四章延续与变更第十九条(延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市道路运输局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市道路运输局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市道路运输局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条(变更)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市道路运输局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合并、分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要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第二十二条(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局申请办理。市道路运输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总体要求)市道路运输局、委执法总队以及区交通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监督方式)市道路运输局、委执法总队以及区交通行*管理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与市级部门间数据联动共享,探索应用非现场检查方式,重点对企业技术人员开展动态核查。第二十五条(虚假申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市道路运输局不予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市道路运输局依法予以撤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第二十六条(资质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局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被注销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道路运输局交回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长效管理)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市道路运输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八条(信用管理)市道路运输局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交通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市道路运输局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施行时间)本细则自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06年1月31日止。

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策解读

01年1月4日,重庆市交通局出台《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的颁布,将全面加强重庆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作业专业化,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细则》出台后,市交通局将修订完善与《细则》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日常管理图表等,做好*策配套衔接,形成养护市场管理制度体系闭环。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社会企业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细则》,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细则》的主要内容《细则》根据《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为目标,以引导养护工作专业化、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进一步细化了《部办法》规定的条款,明确了我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分级管理、资质分类与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许可流程、资质延续与变更、以及行业监督管理等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资质类别,细化申请条件。《部办法》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类别和条件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由于《部办法》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另行设定资质类别和条件,因此《细则》全文援用《部办法》资质类别和条件设定的相关条款,只是在《部办法》基础上,延伸提出了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自有的关键设备要求。二是简化资质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细则》明确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变更流程。为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市*府对行*许可事项办理相关要求,大幅缩短办件时限。资质新申请与延续事项中,由《部办法》规定的0个工作日缩减到了6个工作日;资质补办与变更申请事项中,《部办法》规定的10个工作日缩减到了3个工作日,大大提高了服务效率。同时对注册地在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在提交承诺书情况下,可当场许可、事后核查。三是细化管理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部办法》中省、市、县各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职能职责进行细化。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市公路中心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市、区两级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方式,对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资质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四是强化资质应用,明确举报制度。为解决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和实际工程应用的脱节问题,明确了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作为项目招投标、*府采购的必要条件,强化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这一规定与交通运输部接下来即将开展的公路养护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策研究的思路是一致的;明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相关投诉举报的投诉人应当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提供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维护制度严肃性。《细则》的核心举措一是细化了养护作业单位关键设备的要求。《部办法》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总结提炼我市4年试点工作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应序列相应级别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应自有的关键技术设备,增强了《细则》的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的稳定。二是补充完善了《部办法》养护作业内容。《部办法》适用的是公路预防或修复养护作业,未对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的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应急工程等作业进行规定。为弥补这一空缺,《细则》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充规定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应急工程等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可以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自建。三是加强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监督力度。为确保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公平、公正、依法、合规,提升工作质量,《细则》增加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收到相应处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01年第号)统一安排,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经01年第37次厅*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01年1月31日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保证公路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在地在四川省,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企业法人,应当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第三条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行*许可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许可审批,组织开展资质管理过程中的核查工作。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执法总队(厅高管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实施资质管理过程中的核查工作和监督管理。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与资质管理相关的行*处罚。第四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定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五条从事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方可在本省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鼓励日常维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等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承担。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六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可申请满足相应条件的任意序列和等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并于*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八条首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变更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遗失补办、换证、注销,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一)不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二)已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申请同序列高一等级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三)已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申请增加其他序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四)资质许可期限届满的作业单位,申请资质许可期限延续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五)作业单位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变更基本情况要求提交材料。(六)作业单位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七)作业单位因资质证书破损、污染等其他原因导致证书无法使用,需申请更换证书的,按照换证要求提交材料。(八)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按照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第九条作业单位应提交《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换证、注销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第十条资质受理窗口负责对作业单位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材料应逐页编码并统一盖封面章及骑缝章。第十一条作业单位应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缴纳三个月以上,技术工人缴纳一个月以上),其社保缴纳证明资料中用人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保持一致。作业单位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其技术工人可视为该作业单位人员,但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且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包括对公路构造物新建或养护所涉及到的勘察、检测、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咨询、建设管理等工作。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等相关专业的职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省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施工员、质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技术操作人员,并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十三条作业单位净资产认定以作业单位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作业单位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作业单位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作业单位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其净资产可以作业单位《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第十四条作业单位申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作业单位首次申请乙级资质且作业单位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其运营期间的财务报表。第十五条作业单位应按照资质条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交工(或竣工)的业绩。使用外省完成工程作业单位业绩和个人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第三章资质评定第十六条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执行资质审查、结果公示、证书颁发的基本程序。(一)交通运输厅自受理行*许可申请之日起开展资质审查工作,在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许可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二)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结果在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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