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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运营内部管控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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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税务运营内部管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确保企业合法运营、诚信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对企业的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等项工作均做了详细说明,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1.3国家税收征管由税务机关制定,各企业(含个人)作为纳税人、扣减义务人的权利: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退(纳税人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控告和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1.4本制度以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指引等文件为依据。守税收法规、依法诚信合理纳税是公司税务管理工作的宗旨。各公司和税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依法纳税。

1.5集团公司内部税务运营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筹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统一奖惩,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统一服从。

1.6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1.7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总部税务部汇报。

第二章公司税务运营架构

2.1公司整体税务管理职能按照股份三级财务管理架构体系执行,各级公司税务管理架构配置设置要求如下:

2.1.1股份财务中心负责对股份税务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与管理,并设置专职税务管理岗位负责工作组织与执行。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本公司税务管理总负责人。

2.1.2A、B等二级管理机构的财务机构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税务管理岗位,向行业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行业公司税务管理具体工作。

2.1.3各单体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机构内设置税务管理岗位,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执行有关职责工作。

2.1.4各级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1)股份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研究制定股份统一的税务管理制度及税务风险控制方案;负责股份整体税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股份行业公司及股份单体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从税务管理与筹划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建立维护与股份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负责组织股份税收小组的日常工作;协助实施财务中心制定的财务政策,实现股份的财务战略目标;股份其他税务管理工作。

(2)二级行业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负责贯彻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制定与行业适用的税务管理规定、税务风险控制方案及税收筹划方案,并监督检查行业公司的执行情况;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制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向股份公司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指导、督促、监督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维护与行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积极参与行业内公司各项业务的决策;负责组织开展与行业有关的税务培训工作;股份公司及行业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3)单体公司税务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税收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及上级公司下发的税务管理制度与规定,并及时向上级公司财务部门汇报重大的税务管理问题与处理情况;制定符合本公司管理需求的税务管理规范;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时提出公司业务及管理流程中存在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负责建立和维护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负责公司日常税务事项的审核、核算、申报、缴纳(含代扣代缴)、发票领购、开具、核销及保管;负责税务档案管理,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股份公司或上级公司安排等其他税务工作。

第三章税务专管员管理

3.1公司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

3.2公司税务管理岗离职,应规范办理税务档案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3.3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财务人员进行最新税收法规和涉税业务知识培训。

3.4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四章税务登记和年审管理

4.1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

4.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到相关税务管理机关报到并进行相关税种核定,明确各项纳税义务及代扣代缴义务。

4.2.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2.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4.2.3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4.3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4.4办理以上变更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4.5财务人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登记证件;相关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一)公司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等工作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填写登记备案资料、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并经所在公司审批流程审核后办理报送。

(二)公司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内日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公司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财务部应当在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补办税务登记。

(六)公司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局申报核销,按规定及时结清税款。

4.7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换证登记、登记证年审统一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自行办理,并报财务部主管和总经理备案。财政、税务登记应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

发的企业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税务、财政登记。

2、根据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3、持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规定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合同等,到财税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财税登记证。

4.8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下列内容的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

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的改变。

4.住所或经营类型改变。

5.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账号、记账本位币或结算方式改变。

10.其他相关内容改变。

4.9财政、税务登记换证,办理年审,应提供下列资料及办理相应手续。

1、财务部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2、每年4月底前(特殊规定除外)完成财税登记证年审,办理时填写一式三份的年检表,带年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财税登记证原件及副本到财税部门办理。

4.10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财税登记证件;财税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第五章账证管理

5.1每月必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时,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5.2为了办理各种税收优惠的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严禁丢失;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确认后入账。

5.3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5.4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发票管理

6.1财务部每月一次定期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发票管理制度》。

6.2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取得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票购买

1、公司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管理岗负责统一购买、申请印制以及妥善保管。

2、各公司税务管理岗应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买或印制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妥善保管。

(三)领用及开具发票

1、各公司税务管理岗或公司财务机构、销售部设置的专职或兼职票据管理岗,负责领用并开具发票。

2、各公司应依据实际经营业务情况按发票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发票,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时,应填写《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批准后方可开票。发票交给业务员或客户,应进行签收登记。

(四)发票的保管

1、公司税务管理岗对开具的发票的存根及作废的发票,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发票管理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2、公司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五)发票的取得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严格审核发票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并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经办人员必要时应借助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公司财务机构应对发票真伪进行发票的复核。一般纳税人公司发生属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范围内的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取得的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财务机构有权拒收,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原因说明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第七章税务会计核算

7.1各公司具体业务所适用的会计核算分录遵守《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7.2各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税务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务筹划涉及到调整税务核算的,应按照税务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做出一个合理选择;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

7.3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关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得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第八章纳税申报管理

8.1财务部每月(季)自行到各自所属税务局(所)申报。

8.2相关财务人员必须在税务局(所)规定申报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务局(所)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局(所)公布的信息为主。

8.3有关财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①纳税申报表。

②财务报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4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财务部根据企业性质填报主管税务局要求的报表,并直接到银行交纳税款。

8.5每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分企业应于每年月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自行到所属税局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及时向地区企业财务部税务组及主管税务领导反映情况,补办有关部门付款审批手续,补交税款。

8.6纳税申报缴纳

(一)公司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纳税申报还包括内部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公司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每月纳税截止期限前税务会计应当做好纳税申报表,申报表应与会计账面一致,不一致情况需填写原因说明,并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后,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操作。每月税款缴纳时点应合理安排,以控制未及时纳税风险和过早缴纳税款及相关费用的资金占用时间。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四)任何税金的计提、申报缴纳、涉税报备必须有书面原始凭证和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税务申报人员应以当地税务机关指定的税务申报软件以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申报并及时获取纳税申报回执,需要报送纸质报表和相关资料的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如不具网络申报条件情况,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柜台申报、银行缴纳等手续。

(六)各公司对各类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等),应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并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经公司流程申请核销,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申报(清单或专项申报)手续。对应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应按要求进行转出。如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必要时及时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鉴证并报送税务机关。

(七)本地公司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损失鉴证、所得税汇算鉴证等业务时应服从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统一安排;如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统一安排,各公司可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税务顾问服务。

(八)各级公司应积极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或当地财政返还政策,及时申报相关资料,妥善保管相关批文或回执。税收优惠期届满前应及时提醒相关部门和人员争取优惠延期或重新申请。

(九)公司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会计,根据税务局规定办理进项税认证抵扣。若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不及时认证逾期不能抵扣的,造成公司损失的,由公司领导审批后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第九章税务评估管理

9.1公司财务机构应当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公司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公司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9.2公司财务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二)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三)相关税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四)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六)其他有关风险因素。

9.3公司应当从业务处理流程入手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由公司财务机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税务自查工作,检查年度内公司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严格按税法及时、准确计算缴纳税款,各税务事项是否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纳税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范等。税务自查工作报告应向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备案。

9.4公司应当对税务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识别和—10—评估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新产生的税务风险。

9.5公司应当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9.6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组织机构、职权分配、业务流程、信息沟通和检查监督等多方面建立税务风险控制点,根据风险的不同特征采取相应的人工控制机制或自动化控制机制,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重大程度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

9.7公司应当针对重大税务风险所涉及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覆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关键控制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9.8公司因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受行业惯例和监管的约束而产生的重大税务风险,可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和帮助。

9.9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税务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9.10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记录、收集、处理、传递和保存应当符合税法和税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9.11财务部门必须每月在纳税申报期间结束后日内把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9.12财务部必须每月·日前根据企业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解决企业缴税资金。

9.13当月如遇到税款较大、资金较紧的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在每月日前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请。

9.14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9.15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办理后要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税务运营检查

10.1财务部主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纳税事项情况,出具税收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建议,检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10.2财务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0.3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财务部上级主管,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检查结果复印一份送财务部备案存查。

10.4税务检查分为内部税务检查和外聘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一)内部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根据日常税务管理过程的发现的问题情况,按计划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税种是否存在多报少报税收、税收计提申报审批程序、税收核算、税收档案管理等。

(二)聘请中介机构税务检查

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在对各子公司税务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有权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指定公司进行税务专项检查。行业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对检查过程实施监控。

10.5税务机关稽查

(一)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各公司财务负责人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

(二)各公司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批准。

(三)各公司在得知纳税检查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以快捷、合适的方式报告上级公司或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
  (一)财务经理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1、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人员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员的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14.3.2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二)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14.3.3发票开具的原则


  (一)防止产生滞留票: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个人消费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被排除在允许抵扣范围之外。需要提醒纳税人
  (二)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


  纳税人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使用期限:


  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四)抵扣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入股,或是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被投资者或是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投资方,或者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五)免税商品不能开票:


  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仅限制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这里不包括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免税货物通常也是不准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没有领购使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也不在限制范围内,如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正常申报情况下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应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如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则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六)丢失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七)何时开红字发票: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八)退货处理: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九)保管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第十五章税务奖惩管理

15.1财务部相关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收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15.2财务部门设专人严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5.3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并掌握主管税务局(所)的管理流程变动,保证税款申报及缴纳的及时性,避免被列入非正常户管理。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无法外出经营,无法正常开票,无法及时缴交税款,形成滞纳金、补税、罚款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损失。

15.4各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财务机构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15.5对于未尽到勤勉责任造成公司重大税务损失(包括本应享受税收优惠实际未享受,因纳税申报延误造成被税务局罚款等)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5.6对于成功为公司申请税收优惠和减免,为公司带来重大经济利益的、表现突出的税务管理人员,可按行业公司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个人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第十六章附则

16.1如国家、省市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致使本制度个别条款不再适用,以国家、省市税务机关税收政策为准。

16.2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16.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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