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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新公司法改什么如何改市场监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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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提高新《公司法》立法质量,践行其历史使命,增强其全球竞争力,我国应推进公司法全面现代化,全面尊重和鼓励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法的可诉性和可裁性,兼顾立法的前瞻性与连续性,确保公司法体系的和谐统一,择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优化公司组织类型,重构公司立法体例。鼓励公司在理性自治基础上进行章程个性化设计,承认章程详略文本的二元化惯例;建议明确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均为效力性规范,私法规范不应被肢解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应升级为“宜细不宜粗”的新模式;要增强公司法规范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慎用模糊语词,适度增加程序规范,预留制度接口,增加争讼解决条款,激活股东代表仲裁与公司决议效力仲裁机制;建议《公司法》设股东权利专章,确立股东协会制度,明确不同权利行使与救济的优先序。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治本之策在于靶向立法。要重视解决法律规避现象,废除恶法条款,堵塞良法漏洞。建议立法者取消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分法,采取统一的“公司”概念,仅在涉及特殊类型公司时标注特殊公司。新《公司法》可由现有13章重组扩张为17章。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自治;可诉可裁;靶向修法;同案不同判

一、深化制度供给侧改革,推进公司法全面现代化

 (一)全面修改公司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是“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并要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我国日均新登记注册企业1.97万户,市场主体数量已逾1.2亿户。[1]如果企业竞争力不强,僵尸公司就会数量不菲。据天眼查发布的全国企业大数据,我国年第1季度共新增万多家企业,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28.9%;与此同时,我国有46万家企业在此期间注销或者吊销,约57%的“死亡”企业存活时间不足3年。[2]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是做好“六稳”工作的压舱石,是落实“六保”任务的生力*,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公司活力是宏观经济活力之源。公司治理现代化是市场治理与公共治理现代化之基。*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法乃公器。《公司法》作为支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重大制度,应肩负起以下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二是弘扬股权文化,鼓励投资兴业;三是强化交易安全,化解金融风险;四是赋能公司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我国《公司法》迎来第六次修改之际,立法者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大改”“小改”抑或“中改”?“大改”不仅意味着增删改动的文字多,更意味着根本理念的转变与重大结构的调整。不能简单机械地以条文之多寡作为判断公司法质量的唯一标准,并非条文越多越好。立法语言的最高境界是逻辑严密,开放包容,具有远见,保持定力、详略得当、恰到好处。逻辑严密性取决于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概念与行为规则的确定性与周延性。“小改”仅为解决特定急迫问题而对制度漏洞打补丁。“中改”介于二者之间。现行《公司法》颁布于年12月29日,后于年12月25日、年8月28日、年10月27日、年12月28日与年10月26日经历了五次修改。其中年修订幅度最大,为中度修改;其余四次修正均为零星补丁。

然而《公司法》的五次修改都不同程度存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缺憾,有些制度之间相互脱节和彼此抵触,有些制度设计不符合商业逻辑。比如,传统注册资本制度意在维护资本信用与市场秩序,但严格的公司设立门槛压抑了投资积极性。年《公司法》遂大幅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鼓励投资兴业。未料,公司登记流程由“先证后照”转变为“先照后证”之后的监管漏洞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滥用危害了交易安全,最终滋生了无资产、无交易、无信用的天价公司与僵尸公司现象、P2P平台跑路现象以及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大范围失信乱象。又如,现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对瑕疵决议提起撤销之诉的60天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而非自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算,纵容了公司控制股东和董事会恶意不将公司决议事实通知股东的失信行为。鉴于现行《公司法》与其承载的四大历史使命存在较大差距,建议立法者突破与超越现行《公司法》的既定框架与思维模式,归零思考,全面修法。

(二)立法者要善于从制度需求侧与供给侧寻求修法突破口

归零思考的本质是从制度供需两侧发现长期被立法者忽视的盲点、痛点、争点、疑点问题,精准厘定修法目标,优化修法路径。

就需求侧而言,可通过实地考察、草根访谈、专题座谈、社会对话、民意调查、统计分析与学术研讨等多种途径挖掘公司法用户的真实制度需求。股东(投资者)、企业家、银行等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社区居民、监管者、公司登记机关、法官、仲裁员与律师等用户的制度需求与利益诉求多元复杂、仁智互见、变动不居、易滋冲突。立法者既要倾听用户需求,更要提取广大利益相关者最大公因式,画大利益同心圆,尽量包容与平衡不同用户的合理制度需求,力戒顾此失彼、舍本逐末、互害多输的制度设计。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是新《公司法》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公司法民主化、包容化、科学化与现代化的晴雨表。

就供给侧而言,要通过大数据、大分析、人工智能与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精准定量评估现行《公司法》每项规则在公司的设立、治理、运营、交易、投资、借款、担保、理财、登记、监管、解散、清算与争讼化解等环节的活跃度与成本效益。公司法运行成本包括法律风险控制成本(如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法务与内部审计成本),也包括纠纷解决成本(如律师费、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还包括规避法律成本(如股权代持风险、资本外流成本、家族海外股权信托成本),更包括行*处罚与刑责追诉成本。要在制度根源上消除中小股东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维权时面临的“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既要降低微观层面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负担的成本,也要降低中观层面资本市场、消费品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等要素市场萎缩失灵的成本,还要考量宏观层面的公共治理成本、诚信株连及反株连成本。公司法运行收益既体现为公司设立数量与存活率、公司利润、中概股公司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与公信力、股东投资回报与投资信心,也表现为就业创造、产品服务质量提升、财税增加、债权人安全感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守信群体扩大、商业伦理培育、行业公信力提升、商事流转加速、GDP增速、经济发展质量提高、民族经济竞争力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福祉增强等一系列指标。

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弊相衡取其轻。我国长期缺乏对立法修法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实证分析的立法传统。笔者建议以修改《公司法》为契机,推进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的系统化、规范化、常态化、定量化与科学化。

(三)全面修改并不意味着所有条款都推倒重来

归零思考是立法者的重要思维方式,核心在于鼓励立法者解放思想,开动脑筋,自我解缚,摆脱条条框框的思维定势。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改针对立改废释的立法改革内容,强调立法者全面系统地审视并改革与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和核心价值体系不一致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阻碍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抑制股权文化、损害交易安全和制约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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