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大成公论关于公司法监事制度修订的思考 [复制链接]

1#
北京哪家治白癜风医院最好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90930/09073071708.shtml

前言

公司是市场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公司法是调整、规范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制定于年,于年进行过全面修订,另有对个别条款进行了几次修改。此次修改《公司法》,系顺应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实践要求,也是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将进一步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制度,从而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此次的《公司法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监事制度的修改较大,特别是监事(会)存废问题,将在实践中引发公司治理机构的重大变化。本文旨在对监事制度相关修改背景、修改目的、修改内容等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各位同仁,并共同探讨。

一、监事制度修订的背景

(一)现行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监事制度为监督公司目的而设,监事会或监事即为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用于监督董事会、管理层的不限于公司经营活动等行为。立法上设立监事制度,目的是使其在公司治理有效发挥监督职能,以保障公司经营合法,为充分实现公司及股东权益提供制度及组织保障。我国监事制度自年《公司法》初次制定后,经历30年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虽经过几次修法,监事制度的规定未发生显著变化。但是目前从实践看,监事制度并未达到立法追求的效果,尤其是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后,理论界对监事制度的存废也一直存在争议。[1]

正因为监事制度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年公司法修订时对监事会的职能和运行规则作了许多补充和修改,如扩大监事会的职权、增加职工监事的相关规定、细化监事会的召开和决议程序等,但从实践来看,监事会仍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现行监事制度失灵的原因分析

1.缺少独立性导致监事会监督失灵

首先,从监事会构成看,股东代表监事,系由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选派,缺少中小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其次,从薪酬来源来看,监事薪酬以及其发挥监督职责的必要费用主要源于公司(实际由经营层决定),职工监事因其属于企业员工,受企业经营层管理,薪酬也由企业经营层决定,导致其严重缺乏独立性。

2.现行监事会信息滞后,监督效果不理想

我国现行的监事制度系事后监督,导致监事会与董事会信息不对称。缺少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使监督效果不理想。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监事会只有在“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存在异常时、发现董事或者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发现董事或者高管履职行为失范”时,才可以启动调查程序、提出罢免及纠正的意见。由于监事会成员本身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监事各项事权受制于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信息主要来源于董事会,依赖于董事会的报告进行监督,所以事前很难发现公司经营的异常。按照现在公司监事的地位,在董事、高管等被监督对象的错误履职行为已经发生,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损害已经形成的情况下,监事仅能起到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作用。

3.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对监事会职权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监事会职权的行使缺少强制性制度保障,使监事会监督缺少执行力。

(1)财务监督权行使难

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监事会如何行使财务监督权,《公司法》中并未做规定。

从公司经营来看,公司经营的重要财务状况如公司常规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由董事会制定,监事会如何进行监督、监督的频率几何、发现问题的处理等并无明文规定。监事会如何对如上这些涉及财务状况监督法律上出现了断层。

(2)任职资格不完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于董监高资质列出了“负面清单”,但对监事的积极资格并没有要求,比如与监事履职必然要了解公司经营及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际监督中监事一般没有与之匹配的能力,这就导致其监事职责也形同虚设。如,监事会的监督关键往往在于财务监督,监事会成员本身无专业审查能力,客观上又得不到公司内外审计人员在财务监督方面的支持,必然导致其在监督上丧失主动性,最终较难发现董事、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不当行为。

(3)提议权、质询权、错误行为纠正权缺少保障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监事会可直接召集股东会。但是,监事会能否顺利召集股东会,又受到董事会制约。除了监事会自身陈述的观点和证据的充分程度外,还要看在股东会中权益博弈情况。当出现股东会不支持监事会的动议时,监事会能够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又如:《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东提出的临时议案需向董事会提交后,经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会。类推适之,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的临时议案,也需向董事会审议,这也导致了监事会事权上处处受制于董事会。

(4)监事薪酬与行权费用

《公司法》第五十六条及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履职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被监督对象实际上掌控公司财务,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时经费的预支、使用、报销等环节易受被监督对象董事、高管的阻碍。故而,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责所需经费来源于被监督对象,受制于被监督对象也不难想象。

此外,监事会人员专业构成与分配不到位,导致了监事会履职能力有所欠缺;同时,在监事的选聘上,监事的任免由被监督对象主导,导致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无法保障,最后,监事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以及监事的奖惩规则过于笼统也是原因之一。[2]

二、《草案》关于监事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总体上强化了对公司监督,加强了监事会的作用,从制度层面上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第七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修订稿草案的这部分规定与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保持了一致性,《民法典》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对法人的监事会做了定性同样明确为监督机构,职权内容涵盖监督财务及董高的职务行为[3]。但在关于监事会职权上,此次《草案》并未做修改。

从上述规定看,立法上要求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构,主要目的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从监事会职权内容分析,虽然公司作为自治的市场主体,既不是公司执行机构及经营层人员任意操作的工具,也不仅仅是股东用以逐利的工具。设立公司监督机构,一方面防止执行机构及经营层损害公司股东权益,另一方面也督促公司合法、合章经营,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次明确监事会监督的定位,更加强化监事会角色定位,因此具有一定实践意义。

2.进一步简化监事会机构设置

《草案》对于特定条件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类型进行了缩小。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二名以内监事,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4]现行《公司法》表述的不设监事会的类型有两个:股东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5]可以看出“股东较少”的公司,并非不设立监事会的前提条件,也需要按照公司法监事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此项规定更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作用和地位。

(二)制度性变化与监事会重构

1.监事会不再是“必须”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三会”为必须设置的内部治理机构,分别代表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目的是形成公司内部有效的治理结构。

此次修订草案,在公司法人治理中赋予公司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的治理自主权,允许公司选择单层董事会治理模式,即允许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草案》中规定,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此规定也适用股份有限公司。[6]

2.设置审计委员会监督

按照修订草案规定,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否则,仍应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以上可看出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不设置监事会的前提是要设置“审计委员会”,股份有限公司选择不设置监事会的前提是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早期主要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设立,较早的相关规定包括: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年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门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等。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后,才开始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仍可自愿按需设立。近几年,一些国有公司董事会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加强公司治理,强化对国有公司监督。

此次《草案》修订,并非以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而是赋予公司对不同监督机构的选择权。但设立审计委员会,不仅是对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更重要的是,草案未对其设立及运行规则等进行细化。因审计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何实现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将成为一个更具挑战性的新课题。

(三)监事的权利与责任变化

1.新增监事权力

(1)关于临时提案方式选举、解任监事事项

《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选举、解任董事、监事以及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以临时提案提出”。该变化将董事、监事的选举和解任的重要性与公司三分之二表决事项放在同等重要位置。

(2)监事会可要求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按照《草案》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3)增加监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与股东会、董事会享有同等聘用、解聘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

2.增加监事赔偿责任

(1)设立时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未采取措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未足额缴纳设立时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情形,监事与董高人员明知且怠于履职,对于公司的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7]抽逃出资的问题,一直也是《公司法》实务中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